政府公告
河北省保留證明事項基本目錄
序號 | 事項 名稱 | 事項 用途 | 設定依據 | 索證 部門 | 出具 部門 | 備注 | |||
法律 | 法規 | 國務院決定 | 規章等程序性規定 | ||||||
一、公安領域 | |||||||||
1 | 境外非政府組織申請設立代表機構證明材料 | 用于佐證境外非政府組織具有在我省設立代表機構資質 |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十二條 | 省公安廳 | 境外非政府組織所在國家政府機關、我國駐境外非政府組織所在國家領使館、國內相關政府機關、組織及個人 | ||||
2 | 境外非政府組織申請備案臨時活動證明材料 | 用于佐證境外非政府組織具有在我省開展臨時活動資質 |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十七條? | 省公安廳 | 境外非政府組織所在國家政府機關、我國駐境外非政府組織所在國家領使館、國內相關政府機關、組織及個人 | ||||
3 |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的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不能證明的) |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 | 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通字〔2016〕21號)第二條 | 戶口登記、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4 | 用于辦理居住證的連續就讀證明(學生證等證件類不能證明的) | 用于辦理居住證 | 《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九條? ?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蚱胀ǜ叩葘W校 | ||||
5 | 用于辦理居住證的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證件類不能證明的) | 用于辦理居住證 | 《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九條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單位 | ||||
6 | 用于辦理居住證的用人單位住宿證明 | 用于辦理居住證 | 《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九條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單位、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蚱胀ǜ叩葘W校 | ||||
7 | 槍支管理人員政審表 | 申請公務用槍、民用槍支持槍證,對槍支管理人員的政審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十四條 |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6號)第三條 | 省公安廳 | 居(村)委會、派出所、所在縣(市、區)公安局治安部門 | |||
8 | 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使用性質證明 | 辦理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注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條 |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24號令)第八條 | 市、縣級公安交管部門 | 衛生健康部門、消防部門、工程救險車使用部門 | |||
9 | 涉爆從業人員政審表 | 申請爆破作業單位審批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六條 | 省公安廳 | 居(村)委會、派出所、所在縣(市、區)公安局治安部門 | ||||
10 | 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第十三條 | 市、縣級公安機關 | 舉辦大型活動的場地提供者 | ||||
11 | 1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審批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八條 | 市級以上公安機關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12 | 保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 保安員證核發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十六條 | 市級以上公安機關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13 | 身體條件證明 | 身體條件符合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第139號令)第十八條?? | 市級公安機關 | 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由省級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 | |||
14 | 赴澳門就學辦理簽注的在學證明 | 赴澳門就學,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逗留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 《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范》第(四)項第6條 | 市、縣公安機關 | 澳門高等院校 | |||
15 | 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的赴臺灣學習證明 | 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661號,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條 | 《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簽發管理工作規范》第六條 | 市、縣公安機關 | 開放赴臺就學省份設區市以上臺辦 | |||
16 | 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澳門的意見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五條 | 市、縣公安機關 | 申請人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7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婚姻公證書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屬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情形的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七條 | 市、縣公安機關 | 香港、澳門律師行 | |||
18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撫養權公證書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屬于夫妻團聚類攜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情形的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八條 | 市、縣公安機關 | 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 |||
19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收養關系證明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屬于收養子女情形的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八條 | 市、縣公安機關 | 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 |||
20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內地無子女證明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屬于無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子女情形的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七條 | 市、縣公安機關 | 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 |||
21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出生證明公證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屬于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或戶籍無法證明親子關系情形的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七條 | 市、縣公安機關 | 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 |||
22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在學證明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第六條 | 市、縣公安機關 | 所在內地學校 | |||
23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 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屬于父母子女關系的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 《前往港澳通行證簽發管理工作規范》第八條 | 市、縣公安機關 | 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 |||
24 | 辦理赴香港、澳門探親簽注的親屬關系證明 | 辦理赴香港、澳門探親簽注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 《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簽發規范(試行)》第三條 | 市、縣公安機關 | 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 |||
25 | 駐澳門內派人員未成年子女隨任身份證明表 | 證明申請人可以到澳門隨任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 《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簽發規范(試行)》第三章第四條 | 市級公安機關 | 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 | |||
26 | 赴臺學習證明 | 證明申請人赴臺灣學習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661號,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條 | 《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簽發管理工作規范》第一章第六條 | 市級公安機關 | 開放赴臺就學省份的設區市以上臺辦 | |||
27 | 父母在內地無子女的證明 | 證明父母在中國內地無子女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條 | 《前往港澳通行證簽發管理工作規范》第二章第八條 | 市級公安機關 | 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 |||
28 | 申請電子普通護照指紋無法采集的手指傷病證明 | 申請電子普通護照指紋采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規范》(2012版)第五條 | 市、縣級公安機關 | 二級以上醫院 | |||
29 | 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申請出入境證件的監護關系公證書(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的) | 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申請出入境證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規范》(2012版)第九條 | 市、縣級公安機關 | 具有公證資格的單位 | |||
30 | 《邊境通行證》申領人關于現實表現情況的審核意見 | 辦理《邊境通行證》審批業務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42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號,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條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單位保衛(人事)部門審核;企業單位設保衛部門的,由保衛部門審核,未設保衛部門的由企業法人審核;其他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 |||
31 | 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 外國人居留證件簽發(團聚類、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十六條 | 市級公安機關 | 有關國家主管部門 | |||
32 | 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或者出示被損毀、失效證件以及代替護照使用的臨時身份證明 | 外國人停留證件簽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十二條 | 《外國人簽證證件簽發工作規范》第二十條 | 市級公安機關 | 所屬國駐華使領館 | ||
33 | 健康證明 | 外國人來中國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簽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十六條 |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國務院2003年12月13日批準,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發布)第九條 | 有權限的公安機關 | 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 | ||
34 | 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 | 辦理居留證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十六條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 中國駐外使領館 | |||
二、交通運輸領域 | |||||||||
35 | 申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證明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一條 | 市、縣級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36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第112項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一條 | 市、縣級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公安交管部門 | |
37 | 出租汽車駕駛員體檢證明 | 辦理《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 市、縣級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38 | 國際道路旅客運輸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 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駕駛人員應符合的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四十八條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號)第六條 | 省交通運輸廳 | 公安交管部門 | |||
39 | 國際道路運輸企業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四十八條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號)第五條 | 省交通運輸廳 | 公安交管部門 | |||
40 | 健康體檢證明 |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2020年3月27日修訂)第五條 | 海事管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 | |||||||||
41 | 學校資產證明 | 申請籌設、正式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 省、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縣行政審批部門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 ||||
42 |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 | 申請籌備設立、正式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訂)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 ||||
43 | 最高學位(學歷)證書或相關批準文書、職業資格證明 | 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十六條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2017年3月1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2號)第七條、第十一條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駐外使、領館;申請人獲得學位(學歷)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我國學歷認證機構;港澳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公證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 ||
44 | 體檢證明 | 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十六條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2017年3月1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2號)第七條、第十一條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檢驗檢疫機構 | ||
45 | 擬聘用外國人履歷證明、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 | 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十六條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2010年11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第七條、第十一條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原用人單位 | ||
46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條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2010年11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第七條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申請人國籍國或經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門出具并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 |||
47 | 供養直系親屬與死者關系證明(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 | 辦理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核定;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養老保險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第十四條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公安派出所 | |||
48 | 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 辦理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核定;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養老保險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第十四條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條 |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 |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公安部門 | |
49 | 死亡證明材料(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 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養老保險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條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第四十一條 《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公安部門 | |||
50 | 能夠確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繼承權的公證文書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 |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第七條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9〕84號)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公證機構 | |||
51 | 用于申請工傷認定的近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不能證明的) | 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資格) |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七條 | 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原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或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 ||||
52 | 經濟困難證明 | 申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勞動部頒布)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遺屬供養親屬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
53 | 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證明 | 工傷認定申請 |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五條 | 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人民團體或者村(居)委會 | ||||
54 | 與工亡職工關系的證明(結婚證、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不能證明的) |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工傷保險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 《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七十條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公安派出所 | ||
55 | 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告知承諾制辦理) |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工傷保險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 《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七十條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 ||
56 | 孤兒、孤寡老人證明 |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工傷保險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 《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七十條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市、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 ||
57 | 供養直系親屬經濟收入情況證明(無固定收入證明) | 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申請領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 勞動保障部社保中心《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 省、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 ||
58 | 死亡證明(無法通過數據比對核查的通過告知承諾制) | 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申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條 | 《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十條 |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十六條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公安部門 | ||
59 | 死亡證明(無法通過數據比對核查的通過告知承諾制) | 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含生活困難,預支50%確認)、喪葬補助金申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 《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六十九條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公安部門 | ||
60 | 不低于中外合作辦學者資金投入15%的啟動資金到位證明 | 申請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十四條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委托市級實施)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 ||||
61 |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 失業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條 |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原用人單位 | ||||
62 | 死亡證明 | 申請工傷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條 |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五條 |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法院、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 |||
四、文化旅游領域 | |||||||||
63 | 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九條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第十一條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省市場監管局 | |||
64 | 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為內地代表的證明及內地代表在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中居多數的證明 | 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審批業務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十一條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省市場監管局 | ||||
65 | 網站域名登記證明? |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審批 |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第37項?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號,2017年12月15修訂)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通信管理部門 | |||
66 |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關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證明 |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初審推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 ,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六條 |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2019年12月20日實施)第五條、第八條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
67 |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關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證明 | 省級旅游度假區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六條 |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文旅資源發〔2019〕143號)第五條、第十九條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
68 | 香港工業貿易署或者澳門經濟局出具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十一條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香港工業貿易署或者澳門經濟局 | ||||
69 | 資金安排計劃書和資金證明 | 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十五條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文化部令第47號,2017年12月15日修訂)第二十條??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2017年文化部令57號修訂后取消了對資金安排計劃書和資金證明的要求,但文化和旅游部審批平臺中依然要求提供這項證明,以防止出現因演出虧本,資金虧空造成的外國或港澳臺演員滯留國內的情況 | ||
70 | 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的審批 ?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十一條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文化部令第47號,2017年12月15日修訂)第十四條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71 | 合資、合作經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的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十一條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文化部令第47號,2017年12月15日修訂)第十三條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72 | 主要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前置審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八條 | 《文化部、民政部關于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文人發〔2000〕第60號)第十條 | 省、市、縣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社會組織 | |||
73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娛樂場所設立、變更開辦者審批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五條 | 縣級行政審批部門、文化和旅游部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五、市場監管領域 | |||||||||
74 | 合法開業證明 | 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冊、變更登記 |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3號,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7項 ? |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號,2020年10月23日修訂)第五條、第十條 |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授權的省、市、縣市場監管部門 | 投資者所在國(地區)發證機構以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 | ||
75 | 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 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三條 | 《市場監督管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和<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 外國(地區)企業常住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2.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提交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授權的省、市、縣市場監管部門 | 投資者所在國(地區)發證機構以及相關機構 | |||
76 | 外國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 | 辦理外商投資設立、變更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3號,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 《市場監督管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和<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 外商投資企業提交材料33.3.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授權的省、市、縣市場監管部門 | 投資者所在國(地區)發證機構以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 | |||
77 | 外國企業住所證明 | 辦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登記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三條 |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授權的省、市、縣市場監管部門 | 投資者所在國(地區)發證機構以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 | ||||
78 | 資金信用證明 | 辦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冊、變更登記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2013年7月18日修訂)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3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號,2020年10月23日修訂)第五條、第十條 |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授權的省、市、縣市場監管部門 | 投資者所在國(地區)發證機構以及相關機構 | |||
79 | 企業法人清理債務完結證明 | 企業注銷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條 | 省市場監管局,市、縣市場監管局(或行政審批局) | 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或清算組 | ||||
80 | 企業法人遷移證明 | 企業注冊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條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第54項 | 省市場監管局,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企業法人登記機關 | |||
81 | 金融債權保全證明文件 | 非公司企業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記 | 《國務院關于在國有中小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8〕4號) ??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規定,國有中小企業改制發生產權變動時,應申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有關部門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應要求改制企業提交有關金融機構出具的金融債權保全文件 |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 省市場監管局,市、縣行政審批局或市場監管局 | 企業債權銀行 | |||
82 | 居民住宅改為商務用房不擾民證明 | 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 省市場監管局,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審批局 | 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 ||||
83 | 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資金數額證明 |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 | 省市場監管局,市、縣市場監管局(或行政審批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84 |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 用于辦理食品小餐飲和小作坊登記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85 | 體檢報告 | 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取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條 | 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批局),考試機構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86 | 姓名更改證明 | 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令第32號)第九條 | 省市場監管局,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場監管部門 | |||
87 | 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的,提交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身份證、戶口簿不能證明的) | 企業設立變更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56號,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條 | 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通字〔2016〕21號)第二條 | 省市場監管局,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股東登記機關、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六、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 | |||||||||
88 | 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 地圖審核 | 《地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4號)第十六條 | 省自然資源廳、市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中國測繪研究院和其他自然資源部認定的保密技術處理部門 | ||||
89 | 不動產坐落變更證明 | 不動產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 | 市、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地名管理部門 | ||
90 | 查封、異議、抵押登記符合要求的證明 | 海域使用權變更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條 | 自然資源部《海域使用權變更審核服務指南》第八項 | 省自然資源廳 | 不動產登記部門 | |||
91 | 查封、異議、抵押登記符合要求的證明 | 海域使用權轉讓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條 | 自然資源部《海域使用權變更審核服務指南》第八項 | 省自然資源廳 | 不動產登記部門 | |||
92 | 處分海域使用權的證明文件(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的有關證明文件) | 海域使用權變更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條 | 國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國家海洋局2006年10月13日出臺,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第二十六條 | 省自然資源廳 | 市場監管等部門 | |||
93 | 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 不動產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十六條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第十四條 | 市、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會、用人單位 | ||
94 | 監護人證明或指定監護人關系證明(戶口簿等不能證明的) | 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十六條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第十一條 | 市、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門等 | ||
95 | 實際投資已達計劃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證明文件 | 海域使用權轉讓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條 | 國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2006年10月13日出臺,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第三十八條 | 省自然資源廳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96 | 無權屬爭議證明 |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的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第三十條 | 國家海洋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國海發〔2016〕25號,2016年12月26頒布并實施)第十二條 | 省自然資源廳 | 沿??h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 |||
97 | 項目用海無權屬爭議證明 | 海域使用權設立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條 | 國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2006年10月13日出臺,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第二十二條 | 省自然資源廳 | 沿??h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 |||
98 |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證明 | 不動產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2019年3月24日修訂)第十六條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2016年1月1日公布實施)第二十七條 | 市、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公安機關、法院、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 ||
99 | 個人姓名變更登記 |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2019年3月24日修訂)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2016年1月1日實施)第三十七條 | 市、縣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 | |||||||||
100 | 建設行政相對人的誠信經營情況證明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二級及以下)要件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九條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0年建設部令第77號,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條 | 市、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
101 | 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的證明材料 | 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條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 (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令第131號修改)第七條 | 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監理單位、銀行 | |||
102 | 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 省直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2019年3月24日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08〕第14號,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三十條 | 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部門 | |||
103 | 二級注冊建筑師、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未注冊證明 | 二級注冊建筑師、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入省注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修訂)第三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住建部令第167號,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原注冊省份建設執業資格管理部門 | |||
八、衛生健康領域 | |||||||||
104 | 醫療機構設置提交的資信證明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條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2號,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條 | 省衛健委、市、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105 | 資產評估報告 |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2號,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 市、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106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無不符合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情況證明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 ? 外)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條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 省衛生健康委、市、縣行政審批局 | 衛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門 | |||
107 | 申請換領醫師資格證書時應提交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證明 | 用于軍隊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辦法》(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于2000年9月14日頒布實施)第九條 | 《關于做好軍隊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生部衛醫發[2003]130號)第三條 | 市衛生健康委 | 醫師所在原部隊 | ||
108 | 申請人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年限的材料 | 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一條 |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2017第15號)第十條 | 省中醫藥管理局 |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村(居)委會 | |||
109 | 護士執業注冊需提供的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證明(不能夠提供聘任書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護士執業注冊 |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2020年3月27日修訂)第八條 |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08年衛生部令第59號,2021年1月8日修訂)第九條 | 省、市、縣衛生健康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 | 擬執業的醫療衛生機構 | |||
110 | 健康體檢證明 | 護士首次注冊和延續注冊 |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第七條 | 市、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111 | 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證明 | 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第十條 | 《河北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七條 | 鄉鎮(街道)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鄉鎮衛生院 | 出具的證明需經縣衛生健康部門審核認定 | ||
112 | 行醫權證明 | 外籍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執業許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七條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9項 |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4號,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條 | 市級行政審批部門 | 所在國、地區公證機構 | ||
113 | 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證明 | 港澳臺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等用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七條 |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62號,2009年3月1日公布)第六條 | 市級行政審批部門 | 港澳臺公證機關 | |||
114 | 外國醫師的健康證明 | 外籍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執業許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七條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第199項 |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1993年衛生部令第24號,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條 | 行政審批局 | 檢驗檢疫機構 | ||
115 | 醫師姓名或身份證號變更證明(身份證、戶口簿不能證明的) | 用于醫師姓名或身份證號發生變化時修改醫師資格證書中的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 衛生部《關于加強醫師資格考試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1號)三、申請修改醫師資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醫師姓名、性別和身份證號的,提交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 省、市、縣衛生健康部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16 |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 |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條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條 | 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117 | 婚育情況證明 | 辦理農村獨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三十二條 | 《河北省招生委員會 河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農村獨生子女加分審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號)第三項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村委會 | |||
118 | 農村戶口狀況證明 | 辦理農村獨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三十二條 | 《河北省招生委員會 河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農村獨生子女加分審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號)第三項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村委會 | |||
119 | 考生父母雙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關證明材料 | 辦理農村獨生子女高考加分資格審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審核另一方情況)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條 | 河北省招生委員會、河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河北省教育廳《關于調整農村獨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資格審核工作時間的緊急通知》冀招委[2018]4號第三條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法院、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村委會 | |||
120 | 1992年4月以前抱養提供合法抱養證明 | 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 |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條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中發〔2015〕40號)第五項 | 《河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的具體規定》(冀人口發〔2008〕16號)第二條 | 衛生健康局 | 村(居)委會 | ||
121 | 婚育情況證明 | 申請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條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中發〔2015〕40號)第五項 | 《河北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具體規定(試行)》(冀人口發〔2015〕13號)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鄉鎮政府、村委會 | ||
122 | 婚育情況證明 | 申請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條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中發〔2015〕40號)第五項 | 《河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的具體規定》(冀人口發[2008]16號)第一項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村委會 | ||
123 | 獨生子女死亡相關證明材料 | 申請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條 | 《河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的具體規定(試行)》(冀人口發〔2008〕6號)第二條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公安機關、法院、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 |||
124 | 配偶死亡證明 | 喪偶再婚后再生育審批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條 | 《河北省生育服務管理辦法》(冀衛規〔2019〕5號,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項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公安機關、法院、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 |||
125 | 親子鑒定證明 | 機構外出生,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第二項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司法行政部門認可的鑒定機構 | ||||
126 | 接收單位同意接收的證明文件 | 運輸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條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 《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 | 省衛生健康委、省農業農村廳,市級行政審批部門 | 接收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單位 | ||
127 | 醫療機構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時,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屬提供無支付能力證明(不能提供《低保證》《五保證》的) | 申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 |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15號)第八條 | 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基金經辦管理機構) |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學校、工作單位 | |||
九、金融監管領域 | |||||||||
128 | 擬設典當行股東驗資證明 | 申請設立典當行時,用于證明股東具備出資能力,資本金為自有實繳資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條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國務院令第1號)第十五條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十一條 |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
| ||
129 | 擬設典當行股東出資能力證明 | 申請設立典當行時,用于證明股東具備相應實繳貨幣資本能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條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國務院令第1號)第十五條 |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9號令)第十一條 |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 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 ||
十、民政領域 | |||||||||
130 | 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應提交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 收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2019年修訂)第六條 | 縣級民政部門 | 公安機關 | |||
131 | 監護人為送養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 收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2019年修訂)第六條 | 縣級民政部門 | 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委會、公安部門、法院、醫療機構等 | |||
132 | 生父母作為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 收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2019年修訂)第六條 | 縣級民政部門 | 送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 | |||
133 | 生父母作為送養人需提供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 收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2019年修訂)第六條 | 縣級民政部門 | 戶籍所在地鄉級計劃生育機構 | |||
134 | 親屬關系證明 | 收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2019年修訂)第六條 | 縣級民政部門 | 公安機關、村(居)委會、公證機構 | |||
135 | 收養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 收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國務院1999年5月12日批準通過,1999年民政部第14號令發布,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五條 | 縣級民政部門 | 送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 | |||
136 | 子女情況證明 | 收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 縣級民政部門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
137 | 收養人身體健康證明 | 收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國務院1999年5月12日批準通過,1999年民政部第14號令發布,2019年3月2日修訂)第五條 | 縣級民政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138 | 孤兒生父母死亡證明 | 收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國務院1999年5月12日批準通過,1999年民政部第14號令發布,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六條 | 市、縣級民政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法院、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 |||
139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 收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國務院1999年5月12日批準通過,1999年民政部第14號令發布,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六條 | 市、縣級民政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公安機關、法院、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 |||
140 | 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 | 華僑以及港澳臺居民辦理收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1999年5月25日施行)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 市級民政部門 | 港澳臺及居住國有權機構 | |||
141 |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 港澳臺居民、華僑辦理結婚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 《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 | 婚姻登記部門 | 港澳臺公證機構;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 | |||
142 | 外國人本人無配偶證明 |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 | 《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 | 授權的婚姻登記部門 |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 | ||||
143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證明材料 |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10月17日修訂)第四十三條 | 《關于進一步加強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民規[2019]4號)(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 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聯 ? 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 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 | 縣級民政部門 | 監獄、戒毒所等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機關 | |||
144 | 部隊團級以上政治部門開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 軍人申請婚姻登記時,需提交的部隊團級以上政治部門開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發〔2015〕230號)第三十條 | 婚姻登記部門 | 部隊團級以上政治部門 | 軍地聯合辦理 | |||
145 | 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證明 | 辦理社會團體登記業務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50號令)第十三條 | 省民政廳,市、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46 | 擬任負責人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證明 | 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業務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十一條 | 省民政廳,市、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47 | 無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證明 | 辦理基金會登記業務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二十三條 | 省民政廳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48 | 寄養家庭成員健康狀況證明 |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體素質以及有無傳染病和遺傳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10月17日修訂)第四條、第九十三條 | 《家庭寄養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4號,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 縣級民政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149 | 喪偶死亡證明 | 辦理結婚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 | 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發〔2015〕230號 )第二十九條 | 婚姻登記部門 | 公安機關、法院、醫療機構、村(居)委會 | |||
十一、司法行政領域 | |||||||||
150 |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符合香港、澳門法律服務提供者標準的證明書 |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核準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第三十四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第七條 | 省司法廳 |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 | |||
151 | 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該所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核準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第三十四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 省司法廳 |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內地律師事務所主管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 |||
152 |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核準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第三十四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七條 | 省司法廳 |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內地律師事務所主管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 |||
153 | 該律師事務所所在特別行政區的律師協會出具的該代表處各擬任代表為本地區律師協會會員的證明文件 | 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河北代表機構設立許可、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河北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第三十四條 |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 | 省司法廳 | 該律師事務所所在特別行政區的律師協會;該律師事務所所在特別行政區的律師管理機構;香港委托公證人或澳門公證機構 | |||
154 | 該律師事務所所在特別行政區的律師管理機構出具的該律師事務所以及各擬任代表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和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的證明文件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第三十四條 |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 | 省司法廳 | 該律師事務所所在特別行政區的律師協會;該律師事務所所在特別行政區的律師管理機構;香港委托公證人或澳門公證機構 | ||||
155 | 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 |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審核;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內地從事律師執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 |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二條 | 省司法廳 | 港澳臺地區有關部門 | |||
156 | 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或者澳門律師公會出具并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的申請人在香港、澳門的執業經歷、年限的證明 |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內地從事律師執業 | 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第十五條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省司法廳 | 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或者澳門律師公會 | |||
157 | 人事檔案在本省的存放證明 | 律師執業許可、律師變更執業機構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 | 《司法部關于辭去原職、離退休人員申請執業、法院業大教員能否擔任兼職律師等問題的批復》(司發函[1997]042號) | 省司法廳 | 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申請人所在院校 | 通過檔案存放證明的內容,核查其檔案內是否有開除公職記錄 | ||
158 | 未授警銜證明 | 律師執業許可、律師變更執業機構許可、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一條 | 《司法部關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現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律師工作的批復》(司復[1998]009號) | 省司法廳 | 申請人所在院校 | |||
159 | 已設立代表機構住所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變更(合并、分立)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初審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第八條 | 《司法部關于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第十一條 | 省司法廳 | 已設立代表機構住所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 |||
160 | 外國律師事務所名稱已變更的證明文件(只變更中文名稱的不需要此項)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變更(中英文名稱)初審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第八條 | 省司法廳 | 外國律師事務所所在國的律師管理機構 | ||||
161 |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其本國已經合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變更(合并、分立)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變更(中英文名稱)初審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第八條 | 省司法廳 | 外國律師事務所所在國的律師管理機構 | ||||
162 | 該外國律師事務所所在國的律師管理機構出具的該律師事務所以及各擬任代表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和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的證明文件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變更(合并、分立)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變更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變更(中英文名稱)初審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第八條 | 省司法廳 | 外國律師事務所所在國的律師管理機構 | ||||
163 | 該外國律師事務所所在國的律師協會出具的該代表機構各擬任代表為本國律師協會會員的證明文件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變更(合并、分立)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變更初審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第八條 | 省司法廳 | 外國律師事務所所在國的律師協會 | ||||
164 | 擬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于3年、另外的擬任代表已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于2年的證明文件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變更(合并、分立)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初審、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變更初審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第八條 | 省司法廳 | 外國律師事務所所在國的律師管理機構 | ||||
165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執業登記時提交的健康證明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執業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號,2017年12月25日修訂)第六條 | 市、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166 |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十條 | 市、縣級行政審批部門、司法行政部門 | 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經歷單位 | |||
167 | 開辦資金證明 | 設立公證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八條 | 省司法廳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十二、教育領域 | |||||||||
168 | 中考“四僑”考生證明 | 中考照顧10分 |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一條 | 《河北省人民政府僑務辦等三部門關于“四僑考生”升學給予加分照顧的通知》(冀政僑字[2016]1號) | 市級教育部門 | 市政府僑務辦公室 | |||
169 | 體格檢查證明 | 申請教師資格認定 |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條 | 省、市、縣教育部門、行政審批部門 |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 | ||||
170 |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學證明 | 適齡兒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九條 ? | 《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2017年9月1日實施)第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 | |||
171 | 醫療診斷證明(初中階段)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九條 | 《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2017年9月1日實施)第十六條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義務教育小學階段出示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病歷 | ||
172 | 學校資產證明 | 申請籌設、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省教育廳,市、縣行政審批部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173 |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 | 申請籌備設立、正式設立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 省政府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174 |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 | 申請籌備設立、正式設立實施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訂)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 省教育廳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十三、其他領域 | |||||||||
175 | 當地獸藥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沒有違規經銷假劣獸藥行為的證明 |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五十六條 | 《河北省獸藥GSP檢查驗收辦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條 | 市、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縣級獸藥管理部門 | |||
176 | 從事生鮮乳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健康證明 | 生鮮乳準運證明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 | 《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農業部令第15號)第二十九條 | 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177 | 生鮮乳收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 生鮮乳收購許可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第二十條 | 《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農業部令第15號)第十八條 | 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178 | 成員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之外) |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成員變更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訂)第十六條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8號公布,2014年2月19日修訂)第十一條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村委會 | |||
179 | 變更注冊地址的證明(地名發生變化的)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2013年12月7日修訂)第三十五條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條 | 市、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民政部門(地名辦) | |||
180 | 捐贈證明 | 對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單位和個人表彰或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2020年6月20日修訂)第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9年5月5日經國務院批準,1996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六條 | 檔案管理部門 | 接受捐贈的單位 | |||
181 | 外方法律地位的證明 | 自由類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 |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 市級行政審批部門、商務部門 | 境外政府的工商或稅務等部門 | ||||
182 | 因公犧牲、病故證明 | 死亡撫恤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九條、第十條 《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718號)第九條 | 市、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軍隊團以上政治機關 | ||||
183 | 本人與烈士關系證明 | 辦理納入政府安排工作退役義務兵身份認定時,用以證明該退役義務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第二十九條 | 省民政廳關于轉發《民政部辦公廳總參謀部軍務部關于印發<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號)第一項 |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 退役士兵入伍前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 | |||
184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證明) | 在辦理易地安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身份認定時,用以證明該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條件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第十一條?? | 省民政廳關于轉發《民政部辦公廳總參謀部軍務部關于印發<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號)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 省、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 | |||
185 | 活動場地同意使用的證明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條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第十三條 | 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活動場地管理者 | |||
186 | 涉外賓館證明 | 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638號)第三條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1994年2月3日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 11 號)第四條 | 省、市、縣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 市場監管部門 | |||
187 | 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六條 | 市級行政審批部門、商務部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88 | 申請人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相關材料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410號,2004年6月4日公布)第五條 | 《河北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實施辦法》(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六條 | 市僑辦或行政審批部門 | 駐外使領館 | ||
189 | 親屬關系證明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410號)第五條 | 《河北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實施辦法》(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七條 | 市僑辦或行政審批局 | 公安派出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 | ||
190 | 無違法犯罪證明 | 網安部門對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部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91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時,證明申請人沒有犯罪記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第十六條 | 《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外專發〔2017〕36 號)關于申請人基本條件的規定 | 省級人民政府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及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河北省外國專家局及其委托部門) | 申請人國籍國或經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門出具,并經我國駐外使館、領館或外國駐華使館、領館認證 | |||
192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九條 | 外交部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APEC商務旅行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外領函〔2019〕133號)第八項 | 省、市外事部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93 | 執業獸醫和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 | 設立動物診療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五條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9號,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七條 | 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194 | 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 | 申請獸醫執業注冊或者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五條 |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農業部令第18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五條 | 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195 | 身體條件證明 | 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證件核發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條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條 | 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鄉鎮或社區以上醫療機構 | |||
196 | 資信證明 | 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04年5月26日國務院令第407號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九條 | 《河北省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省政府令〔2006〕第1號,2016年6月14日修正)第六條、第七條 | 市、縣行政審批部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197 |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資金證明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電影管理條例》(2001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條 | 縣級行政審批部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198 | 個人健康證明 | 特種作業操作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80號令 ,2015年2月26日修改)第四條、第十六條 | 市、縣應急管理部門 | 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