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廊坊市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目錄
序號 | 事項 名稱 | 事項 用途 | 設定依據 | 索證 部門 | 出具 部門 | 備注 | |||
法律 | 法規 | 國務院決定 | 規章等程序性規定 | ||||||
1 |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證明 |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備案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5號)第七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行政審批部門 | ||||
2 | 理論教練員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證明 |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條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號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公安交警部門 | |||
3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投資人、負責人資信證明 | 巡游出租車經營許可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項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第九條 | 市交通運輸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4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投資人、負責人資信證明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項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60號令)第六條 | 市交通運輸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5 |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或客運班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條、第九條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縣級公安交管部門 | ||||
6 |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 從事客運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駕駛員應符合的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條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9年18號令)第九條、第十一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市、縣級公安交管部門 | |||
7 | 企業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的證明 | 企業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十條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第十一條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主管部門(地名辦) | |||
8 | 申請教師資格認定的思想品德鑒定表 | 申請教師資格認定 |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五條 | 市教育局 | 申請人工作單位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 ||||
9 |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證明 | 降低50%質量保證金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第十七條 | 市文廣旅局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
10 | 住所證明 | 辦理各類市場主體設立、變更 |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規定的通知》冀改辦字〔2016〕161號 | 市行政審批局 | 市場主體的投資者 | ||||
11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律師執業許可、律師變更執業機構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 | 市司法局 | 公安部門 | ||||
12 | 單位出具的同意繼續從事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許可(兼職律師)、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市司法局 | 申請人所在單位 | |||
13 | 三年以上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或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經歷的證明 | 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負責人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項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號)第十六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 | |||
14 | 申請人工作經歷、執業經歷證明 | 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證頒發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第三十六條 | 《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第五條? | 市司法局 | 原工作單位或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 | |||
15 | 擬登記司法鑒定人或申請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登記(變更登記)需開具的未受刑事處罰證明 | 證明未受刑事處罰,符合司法鑒定人或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法人登記申請條件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四條 |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實施)第十三條 | 市司法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6 | 擬登記司法鑒定人或申請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登記(變更登記)需開具的未受開除公職處分證明 | 證明未受開除公職處分,符合司法鑒定人或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法人登記申請條件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四條 |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實施)第十三條 | 市司法局 | 所在單位人事部門 | |||
17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職業經歷證明 | 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合伙人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項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5司法部令第137號)第七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 | |||
18 | 用于辦理居住證的連續就讀證明(學生證等證件類不能證明的) | 用于辦理居住證 | 《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663 號)第九條 | 市公安局 | 全日制小 學、中學、 中高等職 業學?;?普通高等學校 | ||||
19 | 用于辦理居住證的就業證明 (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證件類不能證明的) | 用于辦理居住證 | 《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663 號)第九條 | 市公安局 | 用人單位 | ||||
20 | 身體健康證明 | 特種作業操作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條;《河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實施細則》第49條;《河北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定》第32條 | 市應急管理局 |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和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人員 | ||||
21 | 融資擔保公司自然人股東最近3年無犯罪記錄證明 | 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或變更融資擔保公司股東時,用于證明自然人股東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第七條 |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2 | 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證明 | 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地方交易場所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用于證明沒有法定禁止從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條 |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3 | 資金證明 |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2017年6月14日修訂)第二十條 | 市民宗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24 | 水資源稅完稅證明 | 取水許可延續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55號)第十四條;《河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8〕第3號)第二十二條 | 市水利局 | 稅務機關 | ||||
25 |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證明 | 降低50%質量保證金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第十七條 | 市文廣旅局 | 市、縣文廣旅局 | ||||
26 |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許可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十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經歷單位 | ||||
27 | 《河北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表》(體格檢查證明) | 教師資格認定 |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條 | 市教育局 | 市衛健委 | ||||
28 | 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含視力、色盲內容的健康證明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焊接作業項目發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醫療機構 |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焊接作業項目復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醫療機構 | ||||||
29 | 企業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核發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六條 | 市商務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30 | 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第112項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一條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縣公安交管部門 | |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第112項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一條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縣公安交管部門 | |||
31 | 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申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證明)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第112項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一條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縣公安交管部門 | |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9年3月2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第112項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一條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縣公安交管部門 | |||
32 | 體檢報告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綜合類作業項目發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33 | 《實習申請表》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人員考核鑒定表》,或者具有二年以上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承諾書)(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十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經歷單位 | |||
34 | 排水水質、水量檢測達標承諾書(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第21號令) | 市行政審批局 | 檢測機構 | ||||
35 |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建設資金到位證明)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修正) | 市行政審批局 | 建設單位 | ||||
36 | 現場具備施工條件的證明(承諾書)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辦字〔2019〕37號 | 市行政審批局 | 建設單位 | ||||
37 | 驗資報告(1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除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外資保安服務公司外)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八條 | 市公安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38 | 申請人的身體條件證明(身體條件證明) | 申請人的身體條件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條 | 市公安局 | 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 | ||||
39 | 內河船舶船員體檢表(健康體檢證明) |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2020年3月27日修訂)第五條 | 市交通運輸局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
40 |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 的親屬關系證明(結 婚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不能證明的) |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 公安部等12部門聯 ? 合印發的《關于改進和 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 證明工作的意見》(公 通字〔2016〕21號)第 二條 | 市公安局 | 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41 | 設置單位資信證明(醫療機構設置提交的資信證明)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獨資醫院)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條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2號,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42 | 資產評估報告(廊坊)(資產評估報告)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2號,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43 | 發起人、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和無犯罪記錄(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證明)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50號令)第十三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44 | 無犯罪記錄(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證明) | 社會團體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50號令)第十三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45 | 擬任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的無犯罪證明或政審材料(擬任負責人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證明)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十一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46 | 《驗資報告》(驗資證明或驗資報告)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十一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47 | 驗資報告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九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 | ||||
48 | 當地獸藥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沒有違規經銷假劣獸藥行為的證明文件 |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獸用生物制品)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五十六條 | 《河北省獸藥GSP檢查驗收辦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條 | 市行政審批局 | 縣級獸藥管理部門 | |||
49 | 舉辦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活動場地同意使用的證明)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條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第十三條 | 市體育局 | 活動場地管理者 | |||
50 | 經濟困難證明 | 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勞動部頒布)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 市司法局 | 遺屬供養親屬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
51 | 申請人經歷證明 | 報請司法部任命公證員(考核任職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十九條 | 市司法局 | 申請人所 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
52 | 申請人離開原工作崗位證明 | 報請司法部任命公證員(考核任職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十九條 | 市司法局 | 申請人原所在單位 | ||||
53 | 公證員法定免職事由證明 | 報請司法部任命公證員免職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二十四條 | 市司法局 | 公安部門( 喪失國籍)或醫院診斷證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職)或公證處 (調離公證機構但個人不提交辭職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