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關于加快推進全市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2022年9月5日,廊坊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會同市發改委等13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全市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F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明確基本概念
“標準地”出讓是指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前,由地方政府或管委會統一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文物保護、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區域評估工作,根據產業準入、功能區劃和相關區域評估要求,制定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建筑容積率、單位能耗、單位排放等控制性指標,統一納入出讓公告條件,可公開出讓的土地。依法競得“標準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同步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和“標準地”履約監管協議,按“標準”使用土地,地方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照“標準”實施全生命周期聯合驗收監管。
二、出臺《實施意見》的背景
長期以來,我市工業項目建設存在評價事項繁雜、審批周期冗長,以及地方政府“重引入、輕監管”導致工業項目推進慢、用地粗放、產出效益低等突出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各地在創新工業項目用地保障和監管方式上開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2018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部分地方優化營商環境典型做法的通報》,肯定了浙江等地“標準地”典型經驗做法,并要求各地主動對標先進、學習借鑒。2019年9月,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深化開發區改革開放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推行“事前定標準、事后管達標、畝產論英雄”的企業投資項目“標準地”改革,實現由“項目等地”到“地等項目”。
2021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提出,支持產業用地實行“標準地”出讓,提高配置效率。同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精準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點項目建設十條措施的通知》,提出在全省國家和省級開發區內加快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力爭2022年底前,國家級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面積比例不低于50%,省級開發區比例不低于30%;2023年,省級以上開發區全面推行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2022年1月底,我市按照省政府要求,也出臺了廊坊市《關于精準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點項目建設十條措施》,并自我加壓,提出力爭到2022年底前,國家級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面積比例不低于55%,省級開發區比例不低于35%;2023年,省級以上開發區全面推行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2022年8月,自然資源部印發了《關于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再次提出積極推行產業用地實行“標準地”出讓制度,有助于實現“拿地即開工”。
為深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推進工業項目落地,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立足我市實際,廊坊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出臺了《實施意見》。
三、工作任務目標
在全市范圍內推行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力爭2022年底前,國家級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比例不低于55%,省級開發區比例不低于35%;2023年,省級以上開發區全面推行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
四、“標準地”出讓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提出了開展區域綜合評估、構建控制性指標體系、實施“標準地”出讓、明確用地履約要求、建立聯合驗收監管體系、做好“標準地”收儲等六項重點工作。
(一)開展區域綜合評估。開展區域評估是“標準地”出讓的前期工作,是為了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要求、推進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工作的重要舉措,有助于實現“拿地即開工”的工作目標。由屬地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在擬開展“標準地”出讓的區域,統一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區域評估工作,包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文物保護、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評估和普查事項,形成評估結果和普查意見清單,在土地供應時一并交付土地使用權人。各地可結合實際適時擴大區域評估事項。除入駐項目對生態環境造成輕度(或重大)環境影響、安全生產等有重大影響的,或高于區域性統一評估評價標準的,以及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外,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評估費用也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二)構建“標準地”控制性指標體系。地方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前期區域綜合評估結果,結合相關規劃,統籌研究制定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控制性指標。該項工作屬于“標準地”出讓的探索內容,國家和省尚無明確規定具體包括哪些控制性指標,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了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建筑容積率、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等基本控制性指標,同時,各地可結合地方實際,對控制性指標進行動態調整,并增加畝均產值、安全生產管控、碳排放強度、科技創新、就業要求、R&D經費支出占營業收入之比等地方性特色指標。
(三)實施“標準地”出讓。各縣(市、區)政府或管委會對擬出讓土地完成征收、拆遷,形成“凈地”“熟地”,在“標準地”出讓前,由各地政府明確牽頭部門匯集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產值)、建筑容積率、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等基本控制性指數,結合具體項目準入和地塊實際情況,合理調整用地標準,依托廊坊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梳理優化工作流程,將擬出讓地塊信息發送至發改、行政審批、自然資源規劃、工信、生態環境、住建、氣象、文廣旅、水利、應急、人防等部門,各部門要在5日內提出出讓地塊相關標準、建設要求等具體控制性指標,并將信息及時反饋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納入土地出讓條件,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發布土地出讓公告,實施“標準地”公開出讓。鼓勵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供應等方式供應產業用地,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另外,允許土地使用權人競得土地后,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作為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便于后續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強化履約承諾要求??h(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的同時,縣(市、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標準地”履約監管協議,監管協議中應載明“標準地”控制性指標、開工建設、竣工驗收、達產復核、獎勵措施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具體項目履約標準作出書面承諾。土地使用權人將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轉讓、出租時,其出讓(租賃)合同和監管協議等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五)建立聯合驗收監管體系。土地出讓后,由地方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合同履行、承諾兌現情況實施監管,并按照約定予以獎懲。對提前或按期達產的,按監管協議有關條款給予獎勵;對竣工驗收和達產復核不通過的,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過一年,整改后仍不能達到監管協議約定的,其違約責任按監管協議有關條款執行。同時,應加強對用地單位的信用管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并通過“信用廊坊”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河北)”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
(六)做好“標準地”收儲工作。完成土地收儲是保障“標準地”出讓的基礎。各地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和土地供應計劃,合理編制土地儲備計劃。在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按照法定土地征收程序,及時對擬開發為“標準地”的地塊進行轉用征收。將完成征收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納入國有儲備土地,完成必要的“三通”和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為實現“拿地即開工”的工作目標奠定基礎。
五、保障措施
一是夯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地方政府作為實施“標準地”出讓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建立相應工作協調機制,結合地方實際,細化完善“標準地”出讓的控制性指標、操作流程、獎懲辦法等相關制度和配套措施,確?!皹藴实亍背鲎尮ぷ魅〉脤嵭?。
二是市有關部門做好業務指導。市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指導各地有序開展區域綜合評估、規范設定控制性指標、做好“標準地”出讓、加強“標準地”全生命周期監管等工作。
三是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及時準確發布相關信息和政策解讀, 增進社會公眾的了解和支持,調動用地單位積極性,認真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典型做法,為推進“標準地”出讓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