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回顧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專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知識問答
為規范互聯網宗教事務管理,落實《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定,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五部門公布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涉宗教內容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紛紛涌現,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組織和個人在網上開設虛擬的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從事宗教活動,開展宗教教育,擾亂和沖擊正常宗教事務管理秩序;有的打著宗教旗號,在網上從事各種形式的非法募捐和封建迷信等活動,損害群眾身心健康和財產安全;有的在網上發表違背黨的宗教政策的言論,或煽動宗教狂熱,或污蔑攻擊宗教,或挑起宗教間矛盾,影響宗教領域正常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有的在網上宣揚宗教極端思想和分裂主義思想,鼓動和策劃暴力恐怖活動,破壞我國民族團結和政治安定,危害國家安全。
網絡空間不是“宗教活動特區”,也不是“宗教輿論飛地”?!吨腥A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對包括涉宗教的互聯網相關事項作了規定,《宗教事務條例》對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作了原則規定,并設立了行政許可事項。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確保我國網絡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宗教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辦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范圍是怎么界定的?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以及其他與互聯網宗教信息相關的服務。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信息的服務,這些都屬于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范圍。
三、《辦法》對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從事這項服務,需要具備下列條件:(1)申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2)有熟悉國家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的信息審核人員;(3)有健全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4)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5)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6)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此外,《辦法》明確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不得在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四、個人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需要申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嗎?
《辦法》規定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申請人應當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個人用戶不能申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但可以在獲得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平臺上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掇k法》要求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應當加強平臺注冊用戶管理,通過與用戶簽訂協議的方式,規范和約束個人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的行為。未取得許可證的互聯網信息傳播平臺,不得為用戶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
五、互聯網宗教信息不得含有那些內容?
(1)利用宗教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宣揚極端主義、恐怖主義、民族分裂主義和宗教狂熱的;(2)利用宗教妨礙國家司法、教育、婚姻、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3)利用宗教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損害公民身體健康,欺騙、脅迫取得財物的;(4)違背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5)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和睦相處的;(6)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損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7)從事違法宗教活動或者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便利的;(8)誘導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組織、強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的;(9)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經銷、發送宗教用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10)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活動的;(1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六、《辦法》對在互聯網開展講經講道有哪些要求?
主要有以下規定:第一是主體,《辦法》明確,必須是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第二是平臺,必須是且僅限于通過其依法自建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其三是人員,只有宗教教職人員、宗教院校教師才可以講經講道;其四是內容,要闡釋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要引導信教公民愛國守法。其五是管理,要求參與講經講道的人員實行實名管理。這些規定既賦予了合法宗教團體、院校、寺觀教堂以及宗教教職人員,在互聯網上開展講經講道的權利,又有效防范非法宗教組織和個人在互聯網上拉攏信徒,進行非法活動。
七、《辦法》對開展宗教教育培訓有什么規定?
《辦法》對宗教院校在互聯網上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主體、平臺、對象等作出規范。主體只能是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院校;平臺僅限于通過其依法自建的專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對外須使用虛擬專用網絡連接;參加教育培訓的人員只能是宗教院校學生、宗教教職人員,并且要進行身份驗證。這一規定,既體現了對宗教傳統教育的尊重,也體現了對宗教事務依法管理的與時俱進。
八、《辦法》對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之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有何要求?
(1)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發布講經講道內容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不得在互聯網上組織開展宗教活動,不得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直播或者錄播拜佛、燒香、受戒、誦經、禮拜、彌撒、受洗等宗教儀式。(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發展教徒。(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